《冷水滩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冷办[2017]40号)第十二条规定: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都必须先转入或缴入()后方可使用,不得坐支。
《冷水滩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冷办[2017]40号)第十二条规定: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按区农民负担监管办审批的方案,使用财政正式票据,由各村自行收取,严格按照“()”的原则执行。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