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协商制定的合同文本,签约对方有异议时,由()负责协商解决或处置。
A.法务部/合同专员;
B.公司总经理;
C.履约主责部门/责任人。
A.法务部/合同专员;
B.公司总经理;
C.履约主责部门/责任人。
B、凡通过邮递方式所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时,必须使用能够追踪并获取收据、回执的服务机构及渠道进行,须连同信封、回执一并收存。
C、凡向签约对方所发送的具有权责承担法律意义的文函资料,须经属地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进行专业评审通过,并要求签约对方签收。
D、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认为通过发函无法固化证据或证明力较小的,可报请属地公司总经理与法务部,委托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以达到固化证据的目的。
A、合同申报签约部门/工作人员;
B、合同履约主责部门/工作人员;
C、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资料保管专员(机要文员)。
A.代表企业行使约定权利,并对其权利行使的实效状况负责。
B.向总经理与法务部报告合同履约情况,并对其所报告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C.有权要求并协调履约配合责任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与步骤,履行应有的责任义务,以避免或防止华尊立达系企业合同违约现象发生。
D.依照相关规则流程,自主解决合同履约中所出现的事务,不得推诿;
E.及时、准确、客观的收集整理以及固化相关履约事实证据,及时层报与通报。
A、各属地公司法务部及其合同管理专员,可直接作为签约合同申报责任人/部门;
B、合同协议的签约申报,申报部门须提供签约素材与领导批示;
C、采取公司招标流程确定的合作事项,要起草合同时,须通过合同申报流程。
A.在可弥补和可挽回范围内的,及时约谈签约对方,向其口头表示歉意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经书面层报批准给予一定的履约优惠政策或补偿,以取得书面理解与谅解。
B.已达到不可弥补和无法挽回状态的,核实违约事实证据,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给予一定的履约优惠政策或补偿)。或经书面层报同意后解除合同。
C.已形成诉讼或仲裁纠纷的,负责调解或应诉抗辩,最大可能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A.在可弥补和可挽回范围内的,落实并固化违约事实证据,专题发函要求签约对方具结悔过、限期整改,并视情给予警告或要求承担违约金。
B.已达到不可弥补和无法挽回状态的,落实并固化违约事实证据,发函要求签约对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并修改或解除合同。
C.已形成诉讼或仲裁纠纷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以最大可能的维护华尊立达系企业的权益。
A.在可弥补和可挽回范围内的,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界定各方责任,明确量化或细化继续履约的条件与要求,修正完善履约目的。
B.已达到不可弥补和无法挽回状态的,在法务部的专业支持与协助下,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界定各方责任,明确量化或细化继续履约或终止/解除合同协议的条件与要求,修正完善签约目的。
C.已形成诉讼或仲裁纠纷的,负责调解或直接提起诉讼仲裁/应诉抗辩,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华尊立达系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