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滩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冷办发〔2017〕15号)第十九条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
《冷水滩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冷办发〔2017〕15号)第十九条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补助到扶贫对象的资金,通过“()”发放。
《冷水滩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冷办发〔2017〕15号)第十九条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补助到扶贫对象的资金,通过“()”发放。
《冷水滩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冷办发〔2017〕15号)第七条规定: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贫困村统筹整合范围,按不低于()比例切块下达到贫困村。
《冷水滩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冷办发〔2017〕15号)第十四条规定: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安排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按不超过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冷水滩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冷办发〔2017〕15号)第十三条规定: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冷水滩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冷办发〔2017〕1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审批程序、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冷水滩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冷政办发[2017]5号)第九条规定: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指标,未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需二次分配的资金,由()共同研究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常务副区长审批。
《冷水滩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冷政办发[2017]5号)第十条规定: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指标,已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由用款单位提出请资报告,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专项指标由财政部门按月汇总后统一报送()审批。
《冷水滩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冷办[2017]40号)第十二条规定: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按区农民负担监管办审批的方案,使用财政正式票据,由各村自行收取,严格按照“()”的原则执行。
《冷水滩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冷办[2017]40号)第十二条规定: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都必须先转入或缴入()后方可使用,不得坐支。
《冷水滩区临时机构管理办法》(冷办发〔2018〕17号)第十条规定:受委托有代收代征项目的临时机构,要依法依规收费。临时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的票据,及时足额缴存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坐收坐支。
A.新增财政扶贫资金
B.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C.以工代赈资金
D.扶贫专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