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B.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
C.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D.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得赔偿金额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
A.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C.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D.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A.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
B.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保荐机构.证券承销商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保荐机构.证券承销商的一般工作人员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Ⅲ、Ⅳ
D、Ⅰ、Ⅱ
A.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保荐机构.证券承销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C.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D.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保荐机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虚假陈述的,仅仅知道该虚假陈述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无需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A.投资差额损失
B.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C.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
D.委托代理律师的律师费
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B.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C.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D.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A.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B.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证券公司提出调解请求的,投资者不得拒绝
C.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D.新《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目前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