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2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A.为主动手机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B.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
C.不配合检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盒采取的控制措施的
D.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制度的
ABC
A.为主动手机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B.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
C.不配合检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盒采取的控制措施的
D.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制度的
ABC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A.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B.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
C.未按照时限要求报告评价结果或者提交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报告的
D.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
A.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B.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C.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D.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A.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B.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C.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D.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有()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A.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B.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C.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D.个人实施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的正当税收利益
A.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B.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C.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D.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E.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A.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B.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C.出具虚假证明的
D.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A、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B、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C、女职工产前检查
A.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药品程序中,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
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
C.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
D.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未有详细的记录,并未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药品生产企业召回的药品,在必须销毁时,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A.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B.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C.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D.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E.经过审查和评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