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大海公司接到法院的通知,通知中说由于某联营企业在两年前的一笔借款到期,本息合计为100万元。因联营企业无力偿还,债权单位(贷款单位)已将本笔贷款的担保企业大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大海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大海公司经研究认为,目前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极差,大海公司有80%的可能性承担全部本息的偿还责任。但随着联营企业项目到位,基本确定能从联营企业收到补偿70万元。大海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应当确认预计负债()万元。
A.0
B.80
C.70
D.100
A.0
B.80
C.70
D.100
A.由于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
B.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2021年6月30日
C.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2021年6月30日
D.丙公司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100万元及利息
A.2017年3月1日,经债权人要求甲公司为一笔没有担保的债权补充设定了担保
B.2017年9月3日,甲公司免除了某经销商欠付的货款100万元
C.2018年5月1日,甲公司清偿了其欠付董事王某个人的20万元到期债务
D.2017年9月15日,甲公司提前清偿了欠付某原材料供应商的、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货款100万元
A.假定甲公司与银行的贷款协议上规定,甲公司在长期借款到期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展期,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并且甲公司在2×18年12月31日前已决定展期,则该借款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B.假定甲公司在2×19年2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19年3月31日)完成长期再融资或展期一年以上,则该借款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
C.假定甲公司在2×18年12月1日与银行完成长期再融资或展期一年以上,则该借款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D.假定甲公司与银行的贷款协议规定,甲公司在长期借款到期后如能偿还,可以再获得一笔金额相同的长期借款,则该借款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某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企业,假设200×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12月1日,向工商银行借^期限为3个月的借款60000元,年利率6%,借款到期还本付息,借入的款项存入银行。
(2) 12月8日,开出转账支票一张,向甲公司预付货款50000元;同日收到乙公司预付的购货款40000元,已存入银行。
(3) 12月12日,收到甲公司货物结算单,其中材料价款40000元,增值税68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于本月8日预付,多余款项尚未退回。
(4) 12月23日,向预付货款的乙公司销售A产品200件,单位售价100元;B产品300件,单位售价100元,增值税税率17%,其余款项尚未收回;公司另用银行存款为对方代垫运费500元。
(5) 12月24日,接到银行通知,本季度企业存款利息收入300元已划入企业账户(假设以前月份没有预计)。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该公司12月份的会计分录(该公司单独设置了“预付账款”、“预收账款”账户)。
B.某公民在某商场购买一台热水器,因热水器发生爆炸致其头部受伤而住院治疗7日,共花费医疗费用15000元,索赔未果,从而引起纠纷
C.某公民从某商店购买一台电饭煲,使用时发现无法正常使用,但该商店出售时并未声明该电饭煲有质量,从而发生纠纷
D.2017年12月8日某公司将其一处闲置厂房改造后出租给某职业学校作为学生公寓,双方约定:年租金为15万元,期限为3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付款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0日的期间内学校2018年1月5日如约支付15万元,但2019年的租金直至2019年3月1日仍未支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B.B公司2×21年3月10日发现2×20年6月一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未结转
C.2×21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甲公司要求对2×20年12月26日购入的商品在价格上予以折让5%,B公司同意折让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D.2×21年4月25日,B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丁公司起诉其侵犯丁公司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B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很可能赔偿3000万元,至2×21年4月30日法院尚未判决
参考答案:错误
A.0
B.320
C.80
D.240
华丰公司认为自己公司已经按约足额及时地归还了借款本息,不应该再代华纳公司承担偿还责任,贷款银行没有道理更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华丰公司代华纳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华纳公司认为代贷款银行在贷款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失察问题,贷款银行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
好运来公司则认为贷款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因此,好运来公司抗辩不承担偿还责任。试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华丰公司、华纳公司、好运来公司是否应该对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2.本案给了我们那些启示?
(1)2003年6月,张、刘两人协商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万元的购销合同,李、赵知道后,认为该合同风险大不同意,同时向甲公司表示该合同为无效。
(2)2003年8月,张决定将部分投资转让给李,并将其决定通知其他投资人,转让后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比例为3:3:3:1.张未经其他三人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
(3)2003年9月,赵提出退伙,其他三人考虑到赵的退伙不会造成不利影响,均表示同意。10月份赵退伙。同月,陈表示愿意入伙,陈出资8万元,代替赵的份额。在赵退伙前已经发生30万元的银行贷款,并告知陈。
(4)2003年11月由于业务繁忙,张与刘决定聘任一名经营管理人员,为其分担管理任务。6月份与甲签订的买卖合同到期,无法支付货款25万元。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张、刘以个人财产15万元偿还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了10万元。
(5)2003年12月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30万元,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共25万元。
要求:
(1)张、刘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是否对买卖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否对30万元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3)张和李之间的转让是否有效,张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4)陈是否对债务有偿还责任,若张和刘将债务以个人财产全部偿还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债权人能否只向张追偿债务?若向所有的合伙人追偿债务时,合伙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对其有效?
(6)张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应承担债务的偿还?在经营过程中,李、赵、陈是否可以查阅企业的财务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他们可以行使的职权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