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同事韩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斗殴,在斗殴中秦某将韩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韩某
问题:
(1)韩某可否提出自诉?为什么?
(2)指出本案在处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3)本案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
(1)韩某可否提出自诉?为什么?
(2)指出本案在处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3)本案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A.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B.本案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D.如果乙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997年9月4日,胡丙利向宝丰县技术监督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其损失。同年10月23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胡丙利的诉权及起诉期限。胡丙利收到该决定后不服,1998年2月23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52.80元,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 根据国宝赔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
问题 2. 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3. 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
A、刘某在求职过程中认为公司实施了就业歧视的
B、方某因加班工资计发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
C、家庭保姆肖某与雇主陈某发生的争议
D、鲍某与所在单位工会发生的争议
2009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X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X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97年以来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吴要高与妻子离婚并与其结婚,被高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X县公安局于2009年8月10日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未有违反。X县公安局2010年8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但未退还高某保证金2000元。
问题:X县公安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有何违法之处?
A.收银员
B.销售员
C.超市
D.超市和抓人的顾客
A.调集力量,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紧急处置
B.现场一位保安,采取能够劝导的就劝导,能够制止的就制止,无能为力的不要硬斗
C.采取措施保护单位重要部位重要物品
D.保安的唯一任务是记住寻衅滋事发生的时间,人数,事情发展的简单过程,单位损失情况
A.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B.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C.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A.马某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某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某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某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