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述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赵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A.先办理A企业变更登记,再办理B企业变更登记
B.先办理B企业变更登记,再办理A企业变更登记
C.先登记A或B皆可
D.不得办理此类出资业务
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死亡
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A.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B.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C.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D.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A、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B、代表企业与客户进行谈判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D、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孙某不承担责任
孙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承担补充责任
孙某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