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即可。()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适用于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根据“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代理进出口业务应当由委托方付汇、收汇。()
A.第一极
B.第二极
C.第三极
D.第四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