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B.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C.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D.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的产量作为课税数量
A.渤南13-1
B.渤南13-2
C.渤中13-1
D.渤中13-2
A.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B.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C.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D.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A.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B.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C.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D.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E.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