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企业将应当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支付需求;近一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仍可以存放境外账户,但不可以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
A.重点监管企业不得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B.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但不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C.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但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
D.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开展所有跨境人民币业务,没有特殊限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需进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
A.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
B.企业办理退汇业务,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
C.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
D.B类企业所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A.发票
B.原出口合同
C.出口货物报关单
D.原收汇凭证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汇发【2012】38号)规定,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融资款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但应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